你是否每天都在收到大量通过端口发送的短信息?来自不同的商家,内容五花八门,有的推销商品,有的介绍服务,有的介绍投资理财,此类信息统称为商业性短信息[1]。稍不留神,这类短信就填满了手机的收件箱。在此种短信营销模式的激发之下,更催生出一些侵犯个人隐私的黑色产业链——非法信息持有者通过向商家非法出售电话号码、职业、身份证号等精准个人信息从中获得利益。可以说,用户们苦商业短信息营销久已。
为什么此类信息如此肆虐?发送此类短信息是否合法?如若频繁收到此类短信息,又有何应对策略?笔者拟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多年以来,屡禁不止的商业性短信息让手机用户们不堪其扰。其肆虐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商业性短信息目标明确、推送精准。正常情况下商业性短信息发送需要取得用户同意接收,所以允许发送商业短信息的用户,本身就是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既有客户或者潜在客户;而在没有获得用户同意情况下发送的短信,也有大量是短信内容提供者通过其他方式非法获取的特定人群的电话号码,所以商业性短信息发送的目标是较为明确的,甚至可以实现精准推送。其次,短信营销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商家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类型和特点,预先设定短信息发送的内容、时间、频率等。再次,不同于电视广告营销、互联网广告营销、各类赞助、明星代言等营销方式,商业性短信息可以说不存在制作成本;同时,其发送成本也极低,市场价格仅仅几分钱即可发送一条商业性短信;从监管层面来看,违法成本也较低。这就导致大量商家以发短信这样成本低廉的方式,一方面向目标用户精准推送,另一方面则试图向大量潜在用户四处撒网。
从民事法律层面来看,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本质上影响的是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当前,随着电话号码实名制的推行,以及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平台等大力推崇将个人实名制电话与平台账户绑定,电话号码具有了很强的辨识度,我国《民法典》也把电话号码纳入了个人信息的范畴。而在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时,势必会使用到个人电话号码,未经允许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甚至是买卖个人电话号码,以便用来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涉嫌对个人信息保护权的侵害。另一方面,私人生活安宁是隐私权重要的组成部分,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客观上对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了侵扰,所以亦需要经过同意方可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且同意后也可以随时再次拒绝。
《民法典》系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权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更为明确的规定了“事前同意”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在行政法律层面,我国对商业性短信息的行政监管,主要是从获取个人电话号码的行为、发送行为以及发送内容三方面来进行监管。
(一)对获取个人电话号码行为的监管
如上所述,对于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发送短信息,首先涉及到的是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监管。目前,我国主要是由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2],工信部门依法对电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提供电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5]等的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同意,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
(二)对商业性短信息发送行为的监管
对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发送行为的监管,主要是由工信部门进行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资质的监管,以及是否取得用户同意发送短信息的监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经营短信息服务,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具体要求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证”。用户收到端口发来的商业性短信息,均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系统”,输入发送码号的前八位查询到该码号的使用单位,进而确定是谁向自己发送了该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在取得许可可以从事短信息发送业务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发送行为也需要取得用户的同意,才可以向用户发送相关商业性短信息,且用户同意后又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发送。
当前最常见的获取用户同意的方式,一般是用户在注册某网站、或申请成为某品牌会员时,勾选同意该网站或者该品牌的隐私协议、用户协议等,此类协议中一般会有关于用户同意可以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条款。例如,京东2023年5月9日最新版本的《京东基本功能隐私政策》第一部分规定:“我们会根据您的上述信息以及您的收货地址,进行数据分析、预测您的偏好特征,向您推送可能感兴趣的商品/服务、商业广告、商业性短信及其他营销信息。如您需修改向您展示的商品或服务排序或者商业性广告及其他内容,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3)如您不想接收商业性短信,可以通过短信提示回复退订或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退订或关闭来取消我们给您发送的手机促销短信;……”
(三)对商业性短信息内容的监管
除去工信部门对短信息发送行为的监管,对短信息内容则由不同的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进行监管,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从内容来看,目前大多数短信息主要是商业广告性质的短信、金融类营销短信、各类诈骗、色情短信等。针对通过商业性短信息发送广告的,对短信的内容主要是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针对各类金融性质的营销短信,主要是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四部委曾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该通知第九条、第十条明确规定:“(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如果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或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诈骗等,应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监管。针对其他类型的商业性短信息,则根据不同内容,具体分析应该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
另外,在刑法层面,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背后,可能会伴随着处理个人信息违法的行为,比如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商业性短信息发送诈骗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四、用户的应对策略
商业性短信息如此肆虐,特别是随着“618”购物节的到来,想必大家收到各类商业性短信息的频率更高了,那用户有何应对策略,可以减少频繁收到此类信息呢?
(一)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不随意留下电话号码。
当前,大多数商家均是通过各类渠道获取个人电话号码后发送短信,更有甚者通过非法途径买卖个人电话号码,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随意留下电话号码,不注册、浏览不必要的网站、APP、商家会员等,这样可以减少个人信息泄露和收到短信的几率。
(二)善于通过各类途径,拒绝商业性短信息
1.利用手机系统进行智能拦截
当前无论是苹果系统、安卓系统、鸿蒙系统的手机,均自带一些短信拦截功能,用户可根据不用手机进行拦截设置。同时,一些第三方APP也能起到拦截作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项下载安装。
2.根据提示退订
如上所述,商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如若在短信中注明了退订方式的,可根据相关提示退订。
3.向运营商举报
中国移动用户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10086、发送短信给10086999、发送邮件给10086666@chinamobile.com的方式进行举报;中国联通用户则可以拨打电话10010举报,或编辑短信“LJDXJB#被举报号码#举报内容”发送至10010,或发送“被举报号码*垃圾短信内容”到10010999举报;中国电信用户可以编辑短信“被举报号”+“*”+“举报内容”发送至10000999进行举报。
4.向12321平台进行举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负责短信息服务举报工作,用户收到短信的,用户可通过12321官方网站(www.12321.cn)、12321助手APP、“12321受理中心”微信公众账号等发送文字、截图举报。
5.直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国家网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对短信息服务内容进行监管,用户可以根据收到的不同信息依法向各自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如若是没有取得许可即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则可以向国家工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6.民事层面进行维权
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收到商业性短信息的用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要求停止侵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采用民事途径维权时,用户可能需要综合考量诉讼成本和效率问题。
7.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如上所述,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还可能伴随着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利用商业性短信息诈骗的,用户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1]《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3]《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5]《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