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常见假期有哪些

2019年7月26日齐众律师事务所

休息权是宪法[1]赋予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及假期有着明确规定,通过限制一定周期内的最长工作时间及假期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得以实现。假期作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重要途径,分别规定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下文主要就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常见假期进行简要梳理。



一、休息日

休息日在众多假期中最为常见、发生频率最高、全年中休息天数最多,是当之无愧的“假期之王”,大多数人对休息日的理解是在周六、周日休息两天,而在日常实践中有企业并未将每周的休息日安排在周六、周日,所以可能会有劳动者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而对于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所以,实践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并不违法。

另外还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是部分企业每周安排劳动者的休息日仅为一天,该种情形是否违反劳动法并不能一概而论,仍需进行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4]规定,施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每周至少要保证劳动者休息一天,在此前提下安排劳动者每日的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同样不属于违法行为,如企业因生产经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时间超出前述标准,则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全体公民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5]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即法定节假日。对于法定节假日的讨论一直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尤其是在最近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院长提出取消对法定节假日进行调休的制度,引发了大家对调休制度的广泛讨论。部分人认为调休打乱了原本的工作生活节奏,导致接连多天工作而未达到该有的休息状态,反而更加疲惫,该话题一度处于热搜中久居不下。

现实中每位劳动者都有着不同的生活状态以及对假期的安排,调休的具体落实效果更是因人而异。若此类关于取消调休制度的提议被通过,后续法定节假日可能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对应日进行安排,同时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三、部分公民假日

除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国务院对部分公民也安排有其专属纪念意义的假期,《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目前法律规定中对于部分公民假日的保障力度远弱于其他假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进行明确,“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在前述假期中未安排相应劳动者放假的情形下,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符合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可以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众多的少数民族,《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肉孜节放假一天、古尔邦节放假三天[6],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壮族三月三”放假二天[7]

此外,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五条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年休假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不同,分别享有5天(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已满20年的)三种标准的年休假。

而在实践中,劳动者的年休假是较为容易被企业侵害的一种假期权利。常见的情形是企业要求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才享有年休假,如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206号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为由主张劳动者不应享有年休假。二审法院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则其入职新用人单位后即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黄荣明提交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入职派博公司前已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故黄荣明2012年度符合休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同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法律并未限定劳动者必须是在同一企业,其连续或累计工作符合上述情形的即依法享有对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

另一种常见的情形是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并未安排劳动者进行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8]规定,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统筹安排,因生产、工作特点等不便在当年安排的最多可以跨一年安排,确实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经同意后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但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应当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休年假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免因期间经过而失权。




五、生育假期

我国现行法律对处于生育期间的女职工有着较为全面的保护,在不降低女职工工资的前提下通过增加假期、降低工作强度等方式充分保障其劳动权利。具体增加的假期有产前检查假、法定产假、生育假、哺乳时间等。

1.产前检查假,《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中规定至少进行5次产前检查(其中孕早期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分别至少2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上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产前检查次数、检查时间上限,在实践中,产前检查的次数和时间由医疗保健机构根据相关工作规范以及女职工的实际身体状况确定。因此,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企业应当按正常劳动时间发放工资薪酬,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2.法定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9]中明确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有难产、多胞胎等情形相应增加额外产假;如流产,根据怀孕时间享有不同天数的产假,详见简图。

图片3.生育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全国各地方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产假的基础上享有生育假。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女职工除享受98天法定产假外,享受延长60天的生育假,经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该条同时规定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生育假与法定产假较为不同的地方在于女职工怀孕即依法享有法定产假,而享有生育假的前提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生育,如未婚先育、生第四胎(三胎政策下)等情形则不享有上述生育假。

4.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虽然不是假期,但属于女职工休完产假后在哺乳期间仍享有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保障。

综上所述,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假期得以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享受应有的休息权,同时明确职工请假流程、审批制度,避免因此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状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过肉孜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不放假;过古尔邦节这一传统节日的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三天,其他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


[7]《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壮族三月三’是本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本自治区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


[8]《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