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处理中不能忽视的“调解”制度

2019年7月26日齐众律师事务所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发生民事纠纷以后,首先会想到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都是诉讼或仲裁,对于耳熟能详的调解制度,反而经常想不起来,或者即便想到了,也往往感觉用途不大,直接予以忽视。其实,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构建了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别具一格的、非常有效的调解体系。该调解体系在处理各类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纠纷后,不妨尝试考虑一下自己所面临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调解”途径解决问题。



一、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独创的、非常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植根于基层,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有相对比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形式多样、方便灵活。被许多国家赞为“东方经验”。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可以追溯到解放以前,当时在陕甘宁边区、山东抗日民主根据地、晋察冀边区等地就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保留下来,政务院于1954年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初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截止1955年年底,全国已在乡、街建立了17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
改革开放后,人民调解制度不但没有被放弃,反而被党和国家更加重视,国务院于1989年6月17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基础上,发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和领导、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的工作原则、工作方法、工作纪律等问题。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在总结人民调解制度以往几十年功过是非的基础上,于2010年8月28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重申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明确了调解程序,并创造性地设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在被人民法院确认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另外一方/几方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开创性的制度,极大程度提高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吸引力和生命力,使得人民调解制度进入到一个新的高度。截至2020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320万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36万人。全年开展矛盾纠纷排查470多万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820万件,大量的矛盾纠纷被化解于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制度虽然优越,但也存在一定的劣势。例如对于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像证券、互联网、金融、国际贸易/投资等,由于人民调解员往往不具备专门的知识,调解过程中说服力较差,不能触及问题的核心矛盾,实践中这些领域的调解效果并不好。

二、机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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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机构调解不太了解,事实上我们身边存在着大量的专业调解机构。机构调解源自美国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兴起和发展,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保险纠纷、行政管制纠纷、集团诉讼案件暴增,使法院不堪重负。诉讼的高成本、耗时长、程序繁琐等弊端逐渐彰显。另外由于刑事案件的增加,民事案件的程序更加缓慢,美国社会不得不寻求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专业的民间调解机构应运而生,以成立于1979年的JAMS为例,总部在加州尔湾市的JAMS在全美有26个办公室,在全世界有七个合作伙伴,JAMS每年平均每年处理约18000起案件,纠纷解决收费包括调解/仲裁费和案件管理费,调解员每天收费大多都在5000美元以上,顶尖调解员、仲裁员每天收费可达到15000美元。
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各种激励政策的引导下,我国的民间专业调解机构这几年发展迅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很多仲裁机构均成立了专业的调解中心,将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巧妙地揉合在一起,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法学会于2013年成立了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中心,借助于自身优势,该中心将中国国内各法律领域的许多顶级专家聘为自己的专业调解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他们的官网:http://tiaojie.chinalaw.org.cn/。
除仲裁机构外,各个行业协会组织的调解机构也发展迅猛,例如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调解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中华文化促进会调解中心、金盾网络纠纷调解中心、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工程建设行业争议调解中心、中国版权协会艺术品版权工作委员会纠纷调解中心、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中国煤炭运销协会调解中心、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纠纷调解中心、联合征信信用调解中心、中国信息协会法律分会调解中心等等。
需要关注的是,国内近几年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开始纷纷成立各种各样的专业调解中心,例如北京市兰台物业管理争议调解中心、北京盈科家事调解中心、北京天驰君泰商标纠纷调解中心、北京蓝鹏航空争议调解中心、北京雷杰展达基金信托纠纷调解中心、北京观韬中茂国际商事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北京京师破产事务争议调解中心、北京德和衡信息与技术争议调解中心、北京高文植物新品种争议调解中心等等。
专业调解机构一般都是有偿服务,是法律服务的一种类型,好处是大大提高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弊端是争议解决的成本明显提升。专业有偿调解是否能有效融入中国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是否能和美国的专业调解机构一样取得巨大成功,还有待实践和时间的检验。

三、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一般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我国目前尚没有就行政调解相关问题进行专门的、统一的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定和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前者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等,后者如《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等等。
结合《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以及其他地方性立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领域主要有:(1)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土地、山林、矿产、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类纠纷;(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6)教育领域民事类纠纷;(7)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8)环境污染赔偿纠纷;(9)电力纠纷、水事纠纷;(10)物业权益纠纷;(11)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
行政调解过程中,虽然行政机关不能直接介入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但由于行政机关手中握有行政处罚的大棒,居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在实践中往往都会有所顾忌,大多数都会配合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工作,使得调解成功的概率大大提高,直接化解了海量的基层矛盾纠纷,有效避免或降低了诉讼案件数量,节省了宝贵的社会资源。

四、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贯穿整个诉讼程序,从诉前到一审、二审、再审,再到执行阶段,都可以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调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部分案件,我国法院必须尝试进行调解,第一类案件是离婚案件;第二类案件是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定情况是指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能稀里糊涂地采取和稀泥的方式调解结案。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当事人不理解,在双方当事人均已经同意和解的情况下,为什么法院还坚持必须要先开庭审理。
由于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级法院对调解工作极为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和2020年两次进行了修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意见中倡导“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加强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促进纠纷的诉前分流”。在这一文件指引下,各级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人民调解、机构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和司法诉讼有机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提升了人民满意度。

五、国际公约
由于各国对司法主权的较高要求,民事判决的境外执行在实践中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一些国家和我国签订了司法互助协议,我国也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协议和公约解决。为此,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当事人更多倾向于借助《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带来的便利,选择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途径,但国际商事仲裁的成本事实上非常高昂,无论是按标的比例收费还是计时收费,很多当事人经常难以承受。
《新加坡调解公约》(全称《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的,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的国际公约。公约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我国作为首批46个签约方之一,在该公约的建立和推广过程中起到了巨大作用。《新加坡调解公约》和《纽约公约》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一起形成完整的国际争议解决执行框架。极大提高了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商事纠纷的积极性,在仲裁手段之外增加了一个高效率的、行之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
综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建立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是提高社会治理的不二选择,调解是解决争议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无讼是诉讼的最高境界,最后推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简单浏览一下人民法院的线上调解平台(http://tiaojie.court.gov.cn/),其中的调解指南非常实用。

1、齐树洁,《美国调解制度》,载《人民调解》2019年第10期;
2、赵蕾,《以JAMS公司为例浅析美国调解的公司化运作模式》,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2日,第8版
3、靳昊,《人民调解:用法理情守护千家万户的安宁祥和》,载《光明日报》2021年6月26日
4、李政,《ADR视野下私人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以美国JAMS公司为例》,2011年《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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