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婚的“法律风险”

2019年7月26日齐众律师事务所

百度百科定义“结婚”[1],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作为一重大法律行为,结婚后续会有些什么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关于人身

古诗有云“至亲至疏夫妻”[2],夫妻关系是个十分复杂的存在,但无可否认,其一直以来也都认定为最为亲密的存在,法律上亦是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简言之,我们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但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配偶将是我们的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成为我们的“主宰”。举个例子,比如我们生命垂危暂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配偶此时作为第一法定监护人,可代为进行重大医疗决定[3]。所以,结婚有时候也意味着“性命相托”呢。


二、关于财产

一般而言,除却约定财产制[4],夫妻之间大多奉行的是共同财产制,除却法定夫妻个人财产[5],婚后夫妻财产共有,比如在领证后的那个午后,老公发的年终奖金(本所某律师领证后自然冒出来的知识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所获得的下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夫妻任意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大多会被人们自然推定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实践中,如夫妻一方负有债务,一般债权人多以夫妻为共同被告的原因。但夫或妻一方对外债务,并非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这界定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是个复杂的证据推导过程。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有如电视情节一般的“毫不知情共同巨债”案。即便最终一方最终能解脱出来,不承担对方的债务,可能也会经历一场熬人的诉讼。结婚,大多也意味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呢。


三、关于离婚

     谈及结婚的法律风险,那不可避免的需要说到“离婚”这个话题。离婚的主要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及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一个重大变化,在最初被提出时,也引发了极大的社会讨论。根据前述规定,在协议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需先行至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内(从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次日起算3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还需在30日内再次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这一过程中,需要夫妻双方至少共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目前,双方协议离婚程序[7]为:1.申请;2.受理;3.冷静期;4.审查;5.登记(发证)。协议离婚程序较之以往,更复杂了些。


(二)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诉讼离婚时,人民法院将组织调解,同时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判断夫妻之间是否构成“感情破裂”,从而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诉讼离婚不予判离的概率很大。则此时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需在6个月后再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第二次诉讼过中,除却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人民法院也并非就一定就会准予离婚,可能还会面临上诉,再次起诉等情况。

综合而言,不论是好聚好散的“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程序上较之“结婚”,还是明显复杂地多。

以上是笔者对结婚“法律风险”的简单梳理。但风险嘛,未必发生。且事实上,生活本来就充满挑战,这与婚或不婚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选择。


                                                                  

[1]https://baike.baidu.com/reference/391/5a19XLHasDZIiUTwgck7ZrDGtMF8RjzWUiZYageviu0sWggl9xUPfg1oJwbpiTHMdIsV-FF5OWyfiTk-OSLCIofrXCWv-3r494


[2]取自唐朝,李冶《八至》。


[3]《民法典》第一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4]《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5]《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 详见《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