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

2019年7月26日齐众律师事务所

  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自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现行《民法典》第557条、568条规定了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抵销权行使规则及法律效果。上述规定可见抵销权属于形成权一种,产生类似于清偿的法律效果。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延续了民法抵消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前提下,结合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对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抵销权行使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就破产法当中抵销权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介绍。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的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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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时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破产抵销权主要制度意义在于简化破产程序,节省费用开支,进而有利于破产程序快速推进以及债权人权利快速救济。

 基于破产程序特殊性,破产抵销权在行使过程中,会与一般民法意义抵销权存在差别,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破产抵销权只能由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债务人及管理人不得主动行使。民法抵销权作为债的消灭方式,互负债权债务的交叉债权人基于消灭双方互负债务的目的均可主动提出抵销主张。而破产抵销权,只能由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债务人及其管理人无权主张抵销。

 这是因为用于抵销的破产债务人债权属于破产财产范畴,按照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破产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应当对作为破产财产收回并按统一清偿比例清偿全体债权人。但在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依然要求债权人必须先行清偿债务,然后在破产程序中按统一比例参与受偿,这势必导致破产程序繁冗。因此为平衡实体公平及程序效率,破产法延续了民法意义上抵销权制度,在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允许债权人进行抵销。但抵销毕竟是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是以牺牲全体债权人利益为前提的,因此才限制了破产债务人及其管理人主动进行抵销的权利。

 二是破产抵销权不要求抵债双方债的标的种类必须相同,不要求拟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抵销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和抵销双方的债权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这两个条件是民法抵销权行使的必备条件。但在破产抵销权行使时,并不受上述两个条件限制,即使种类不同的债务或者尚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行使破产抵销权。

 之所以在破产抵销权中突破关于抵销债权种类及清偿期的限制,这是因为,第一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执行程序,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分配为主,在破产程序中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通过债权申报转化为可以用金钱代表债权债务,客观上统一了债权债务类型,因此在破产抵销权中,不同种类的债权债务实质上都是金钱给付债务,对此当然进行可以抵销。第二《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根据上述规定破产程序中债权原有的期限条件已经由法律强制性调整至破产受理日到期,不存在期限利益问题,因此破产抵销也就不需要考虑债权是否到期的问题了。




二、不得进行破产抵销的情形


 从破产抵销权的法律概念来看,破产抵销实质是上是一种针对别债权人的优先清偿行为。债权人通过行使破产抵销权,使得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优先的清偿,进而避免抵销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一样需要在破产程序中统一按比例受偿。

 破产抵销权是为了追求破产程序效率而对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原则的一种特殊突破,但如果对破产抵销权不进行任何限制,势必导致有人恶意利用抵制制度,对债务人有限的破产财产进行恶意抵销,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破产法中对于可供抵销的情形进行了限制:



1.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


 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出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小于其对债务人的负债金额,不足抵销,该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低价受让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用于自身债务的抵销,进而到达足额清偿的目的。为杜绝该情况,破产法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让他人债权用于抵销的行为予以规制,受让他人的债权可以正常按照同类性质债权进行受偿,但不得用于抵销。


2.债权人对债务人恶意负债,不得抵销,有除外情形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仍然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往来,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可以认定其已经预备好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行使抵销权以实现负债全额与不能全额受偿的债权抵销,牟取不当利益,对该种情形,破产法明确规定不得抵销。但是,如果债权人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不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


3.债权人对债务人恶意取得债权,不得抵销,有除外情形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仍然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往来,恶意对债务人取得债权;从常理上很难去理解债权人会在已知债务人可能破产时却继续与债务人交易,取得不能全额受偿的债权,但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极端情况,在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有负债的情况下,通过不平等交易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预备好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行使抵销权实现对业已负担的债务的抵销,牟取不当利益,对该种情形,破产法明确规定不得抵销。但是,如果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不属于禁止抵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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