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合规”一词在我国出现的频次越来越高,各行各业似乎突然都对合规工作情有独钟,法律服务行业尤甚,各种培训、直播、短视频、微信文章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但由于不同的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等因素,“合规”问题在“火”的同时,显得有点“乱”。
为了帮助大家更快速有效地了解和掌握合规问题的本质,本文特此就合规的“前世今生”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目前在合规领域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合规(Compliance)的概念事实上源于美国刑事诉讼领域。与我国一样,美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也实行双罚制,既处罚涉案个人,也对单位进行处罚。美国司法部门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企业一旦由于被司法制裁而破产倒闭,不可避免地会伤及股东、雇员、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其他一些无辜的主体,客观上所导致的社会效果并不好。特别是那些规模较大的市场主体,持股股东多样,雇员众多,业务庞杂,一旦倒闭,势必会形成系列市场连锁反应,带来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安然和安达信的破产事件有力地印证了这一点。安然是美国一家大型能源企业,案发后市值从高峰时的800亿美元跌至2亿美元。为安然提供审计服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曾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案发前雇员总数达到85000人,但案发之后雇员仅剩3000人。另外,由安然破产案件所牵连出来的世通公司也随后破产,花旗银行、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等关联企业也因涉嫌财务欺诈被牵连其中。安然和安达信公司的破产事件让美国的行政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深刻意识到行政监管和刑事制裁的副作用,由此开始加快调整对涉案企业的行政监管和刑事起诉政策。“行政和解协议+合规监管”,“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合规监管”等相关机制慢慢发展成熟起来。
由于美国在司法领域奉行“长臂管辖”原则,其在国内行政监管和刑事诉讼领域所采取的合规机制逐渐产生外溢效果。特别是美国于1977年制定的《反海外腐败法》,其产生背景本身就和美国军工部门的海外商业贿赂行为有关,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巨大。在《反海外腐败法》机制下,如果企业合规工作做得及时、到位,就可以免除在《反海外腐败法》项下的处罚。摩根斯坦利和西门子都曾因为合规工作做得及时、到位,从而得以免除或减轻在《反海外腐败法》项下的处罚。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家签订《OECD反对国际商业活动中向海外政府官员行贿行为公约》。在此基础上OECD还颁布了“内控,道德与合规,最佳实践指南”,成为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企业在商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合规管理标准。意大利于2001年颁布的合规管理指南,其中有“合规减免处罚”的内容。英国于2010年通过的《英国反腐败法案》,其中也提到合规制度可以协助公司免责。
在合规逐渐从美国外溢、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对于企业是否合规的判断标准,事实上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这在客观上对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国际交往形成一定的障碍。美国于2004年修订后的《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中,对什么是有效的合规体系进行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说明,但该标准毕竟仅仅是出现在《量刑指南》中,达不到成文法的地位,对其他国家没有太大的参考意义。为统一各国的判断标准,促进国际间交流,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4年推出了ISO 19600:2014,IDT《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该指南就合规领导、合规目标、合规文化、流程控制、合规监控、合规改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为整合、统一合规判断标准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但受限于各国的文化背景、法律框架等因素,该标准在实操性和应用上还是存在一些弊端。2018年11月,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交流与合作,ISO基于最新的合规管理实践启动了ISO 37301的制定工作,并于2021年4月13日发布了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s — 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取替了原来的ISO 19600:2014,IDT《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新标准将建立、制定、实施、维护、评估和改进作为合规管理体系的六大行动。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遵循PDCA(Plan-Do-Check-Act)循环逻辑,以持续改进原则为基础,在领导力和合规文化的内核驱动下,结合组织的合规目标、原则及内外部环境,建立科学的合规管理体系,制定符合组织文化和目标的相关流程并在组织内有效地运行实施,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维护和评估,纠正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的漏洞。
我国最早引入合规概念是在金融行业。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提出了银行合规管理与合规部门建设的十项指导原则,为国际银行业的合规管理确立了一个标准。根据该标准,我国银监会于2006年10月26日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正式将合规概念和实践引入我国。随后我国其他金融领域也相继引入合规实践,保险行业和证券行业紧随其后,分别于2007年9月7日和2008年7月14日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2016年12月30日,我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将行业指引上升为部门规章。2017年6月6日,我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也将证券行业合规指引上升为部门规章,同时还扩大至基金行业。虽然金融行业对合规工作的重视度提升,但并没有产生外溢效果,亦并没有引起其他行业的关注。
2017年12月29日,为转化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 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GB/T 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但这一重要国际标准的引入,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几乎没有任何宣传和推广。
2018年开始,我国逐渐认识到合规工作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同年11月2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首先在央企推动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同年12月26日,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共同制定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但由于该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且主要限于中央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大。
我国合规工作的大发展源于最高检牵头从2020年3月起持续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公诉机关尝试在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通过涉案企业建立符合要求的合规管理机制,对涉案企业尽可能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以寻求达到整体的最佳效果。由于涉案企业和有可能涉案的企业有配合开展合规工作的积极性和动力,相关工作进展迅速。2021年期间,最高检联合其他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同时将试点单位扩大到100多家。2022年1月,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全国范围展开。2022年4月,最高检联合九部门正式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至此,我国的合规工作首先在刑事诉讼领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伴随着最高检牵头推进的刑事诉讼领域合规管理工作的推进,相关部门也开始进一步关注企业日常的合规管理工作,认为企业需要在平时建立起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以避免合规风险的出现。作为商业贿赂重灾区的医药行业首先于2021年3月制定了《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推动医药企业合规经营,降低合规风险。2021年10月1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强调合规管理对法治央企建设的重要性。2022年4月1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将2018年的指引上升为部门规章,企业日常合规管理工作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高度。在国资委的推动下,其他领域的合规工作也逐渐发展起来。2021年1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国市监反垄发〔2021〕72号)。2022年4月,浙江省发布地方标准《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23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合规”在我国各个领域全面地“火”了起来。
三、
我国目前开展合规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虽然在我国发展迅速,但作为一个“舶来品”,从消化到吸收、从引进到融合、从理论到实践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乱象,目前我国合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各领域协调衔接不好的问题
我国目前大致在以三条线推进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一是由最高检牵头的“事后监管型”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二是以国资委为代表推动的“企业日常型”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三是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为代表推动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认定标准。这三者之间本应相互协同,共同构建我国科学的合规机制,但目前来看缺乏统一的协调联动机制。例如ISO已于2021年推出新的国际标准ISO 37301:2021,但国家标准目前尚未据此转化制定,中小企业协会发布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中已经预留新的国家标准GB/T 35770-202X《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但浙江省《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依据的仍然是GB/T 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
2.趋向形式主义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合规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各种涉及合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越来越多,但很多文件内容直接机械翻译或照抄境外的表述,文字上晦涩难懂,个别文件还把合规工作上纲上线,口号型、宣誓型、概念型的内容越来越多,接地气的、有实际意义的、容易理解的、操作性强的内容越来越少,存在演变为形式主义的危险。
3.对合规工作性质认识不足的问题
合规工作本质上仍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范畴,而企业管理事实上属于企业内部问题,国家公权力一般不能轻易直接介入。国家可以通过引导、推荐、指引等方式推动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但以行政规章制度的方式强制企业推行某些管理方法/措施/体系,有公权力介入私权的嫌疑,似乎不太符合合规的基本性质属性。
4.行政调查、行政处罚领域缺位的问题
与刑事领域一样,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一样会导致企业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一样会伤及股东、职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无辜主体,美国在刑事领域引入合规机制的同时,行政调查/行政处罚领域的合规机制也同步快速发展。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我国在行政监管领域一样需要引入合规免责/减责的理念和机制。但迄今为止,我国各个领域的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在行政调查和处罚领域就引入企业合规机制有所作为。
5.宣传不到位的问题
虽然国家在大力推进企业合规,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但在宣传过程中,并没有把合规的本质问题和重要意义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清楚,大多数人还是将合规与合法问题等同,或将前者与企业内控、风控等问题混为一谈,认为合规就是要合法,只要加强企业法务工作、避免法律风险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有所作为。宣传不到位和认识偏差已经严重影响了合规工作开展的实际意义。
1.继续由检察院牵头深化推进刑事诉讼领域的合规工作
客观上讲,任何企业都没有天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从刑事涉案企业着手,结合我国认罪认罚减轻处罚的制度,在已经发生合规风险的企业首先推广和开展合规工作,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涉案企业由于有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对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接受起来要容易的多,涉案企业的做法必然会对外产生示范效应,进而影响周围更多的企业,受影响的企业亦会进一步影响其他相关企业,这样就可以逐步提高我国企业的整体合规意识和合规管理水平。
2.大力推动行政处罚领域的合规管理工作
对于合规工作的开展,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不应做旁观者,也不应仅仅在日常型企业合规管理问题上,通过立法方式强制自己所管辖领域的企业按照统一的“一刀切”模式开展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而应当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以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程序为抓手,参照检察机关在刑事领域的合规评估和监管做法,把企业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作为涉案企业减轻行政处罚或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让合规工作在我国更快地起步和发展起来。
3.以央企合规为抓手推动企业日常型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合规管理作为一个体系,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作为前提和保障,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降低企业利润,中小微企业本身对合规管理工作没有天然的积极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中小微企业绝大多数为私营企业,合规管理本质上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政府不便强制企业开展某一管理行为,这样做有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嫌疑。但中央企业不一样,央企最大的隐患便是国有资产的安全性问题,合规管理不仅有利于规避企业的合规风险,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国有资产监管的难题。因此,从央企开始强制推行日常型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是适当的,可以有“一石二鸟”之效。
4.尽快更新国家标准,并以统一的国家标准为基础推进各领域合规工作的协调和衔接
企业合规属于企业管理范畴,本身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效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做法,各个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特点、规模、行业等实际情况去制定适合自身的、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国家层面不宜过度干涉。各个企业的做法虽然不好统一,但对于效果评判却可以制定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ISO作为最权威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其所制定的标准影响力必然是最大的。我国在大力推进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之际,应首先根据ISO新的国际标准ISO 37301:2021,推出新的国家标准,以便各行各业能统一评判标准,协调各自的做法,避免重复和冲突。
5.加大宣传和引导
合规管理对于整体提高我国的法治水平、全面提升我国企业的治理水平,提高企业合规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如果没有企业自主自愿的配合,没有企业心甘情愿的投入,没有企业真心诚意的接受,企业合规工作就无法真正深入人心,亦无法真正发挥其威力和作用。而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只有进行切实有效的、有说服力的、通俗易懂的、接地气的宣传和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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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瑞华,《美国检察官是如何进行合规整改的—简评〈美国检察官办理涉企案件的启示〉》;
3.向丹阳、李文成,《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概念、要求和建设思路》;
4.CIA内审师小站,《合规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37301:2021的要素与亮点解读》;
5.周鋡,《做更适合中国企业的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