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税新政策

2019年7月26日齐众律师事务所

为了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今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扩大原有留抵退税制度惠及的企业范围并增大优惠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文件。本文收集整理了今年以来留抵退税新政并介绍了梗概,以方便企业了解留抵退税政策,并可以明确自身能否享受该等税收优惠。


一、
 新政新在哪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起,(我国)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了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相关事项。去年,《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先进制造业”行业企业增大了留抵退税的税惠力度。此次新政在税收优惠力度的把握上参考了这一文件。

新政与前期政策相比,具有鲜明的助力经济增长、保就业、惠民生的政策导向,惠及的企业实为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关键环节——享受新政的企业为: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重点行业的企业。

作为“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税收优惠力度也比前期政策大幅提高:第一,对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不仅允许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允许其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第二,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和先进制造业保持一致。第三,对所有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纳税人均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比照先进制造业,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条件。


二、
 新政如何用


1. 留抵退税新政策的适用范围

留底退税新政将之前适用先进制造业的“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适用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包括制造业的六个行业的全部企业。

(1)行业的划分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为享受新政,企业纳税人在这六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2)企业规模的划分

新政所称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其中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其余企业为大型企业。

2. 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有四条: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信用等级的确定

税务机关已在2022年4月发布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之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按照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在2021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发布前已完成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3.什么时候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如下纳税申报期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底税额:

企业类型

申报事项

起始申报期

预计集中退还日期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大中型企业

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微型企业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2022年4月30日前

小型企业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

2022年6月30日前

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

2022年6月30日前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

2022年6月30日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相关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4.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比例从60%调整为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5. 新政与其他政策的交叉适用

(1) 留抵退税政策由纳税人自发申请适用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但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再申请留抵退税。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也可选择申报。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 新政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择一适用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欲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如欲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3) “免抵税”办法的优先适用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政策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 对未享受新政的企业留抵退税的影响

对制造业六个行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其留底退税额计算过程中的“进项构成比例”的定义有所调整,这将影响留抵税额的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其余事项仍参照《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执行。

附:

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流程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