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刚过,我们即将在3月1日迎来一年一度“报税季”。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进行明确。自从新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们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个人年度汇算走进各家各户,以个人为申报单位,在家庭中予以平衡,对年度税收进行“多退少补”与“清账”,今年将是第三次。
尽管社会公众对个税年度汇算已经逐步熟悉,退税补税仍是热门话题,本文择选了国税局纳税服务平台与之有关的热知识,让我们来温故知故,常知常新,一起参与到这项全民活动中来。
每一年度终了,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这一年度(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在进行税前扣除后适用相应税率,计算最终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额比较,得出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或补税的行为,就是年度汇算。
因此,在今年的“报税季”,即年度汇算办理期间,纳税人应对刚刚终了的2021年这一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综合所得的计算区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度汇算办理期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反之,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其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二、应退或应补税额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 = [(综合所得收入额- 60000元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已预缴税额
拆分一下,即为:
应退或应补税额 =应纳税额– 已缴税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综合所得收入额 - 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包括:减除费用(人民币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2. 综合所得
(1)综合所得的范围
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得”并非等于“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即劳动报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 劳动报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20%),稿酬收入额 = 稿酬所得 ×(1-20%)×70%。
对于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也可选择在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法定扣除,但是不得重复申报。
(2)全年一次性奖金
根据现有政策规定,纳税人如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选择计入综合收入所得,一并计算应缴税额。具体可参见《请查收您的春节法律大礼包》关于“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的介绍。
(3)税收优惠
纳税人如适用残疾、孤老、烈属情形可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缴地规定如果不一致,可以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学前教育支出(年满3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支出(小、初、高、中职、技工、专、本、硕、博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
扣除标准:每个子女1000元/月。
扣除方式:父母(法定监护人)可各扣除50%,也可选择一方全额扣除,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残障儿童接受特殊教育、子女大学期间参军而学校保留学籍、参加“跨校联合培养”到国外读书保留学籍期间,父母均可享受该项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当月)的继续教育支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纳税人可在取得证书的年度进行一次性扣除。
扣除标准:对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 400元/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对于取得证书的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年度一次性扣除3600元。
扣除标准:对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由本人扣除,对于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选择由父母扣除;对于取得证书的继续教育支出,由本人扣除。
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享受该项扣除。技能人员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参见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rsxw/202112/t20211202_429340.html)。
既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又在同年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纳税人,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400元/月 × 12月 + 3600元)。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对于纳税人在私立医院看病的支出,如该私立医院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该支出,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的金额。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进行扣除(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扣除标准:1000元/月,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方式: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纳税人已婚,可以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已婚且在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并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选择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扣除或各自扣除50%。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应该由主贷款人享受扣除。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已经就已购住房申请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纳税人不得在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时同时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租赁合同签署期间可进行扣除 (约定的房屋租赁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如提前终止合同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前列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方式: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而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范围: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在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可进行扣除。
扣除标准:纳税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如为独生子女,2000元/月,如为非独生子女(含双胞胎),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月扣除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
扣除标准:独生子女由本人扣除;非独生子女的,被赡养人可指定分摊比例或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均需签署书面分摊协议,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月,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可变更。
需注意,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其他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扣除办法: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为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公司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纳税人在收到该项工资薪金时,已经进行过扣除。
对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并从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及时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5. 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以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为捐赠人开具的捐赠票据为准,不超过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政策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个人捐赠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可全额扣除;2021年3月31日前,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的物品,可全额扣除。
纳税人在判断自身是否需要办理个税汇算之前需知悉自身20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是应补税还是退税(纳税人可根据本文信息自行计算,或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指引填写自身信息,可得知退税补税信息)。对于已经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可参照下表确定是否需办理年度汇算:
但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范畴。
纳税人可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也可通过受聘单位、委托涉税专业机构及个人办理。如自行办理,可网上办、邮寄办、现场办。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个人所得税APP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在该网页端也可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可随时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情况,方便快捷办理年度汇算,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申报过程中得到相应提示提醒,根据申报情况自动计算退税还是补税,既能一键退税,又能多途径电子缴税,还可查询税务热点问题、接收税务机关提醒,遇到问题,也可以在线询问。
如不方便网上办理,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www.chinatax.gov.cn)下载或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领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等表格,完善后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现行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制度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加精准、全面地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益。纳税人没有及时或足额税前扣除的,都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申报,保障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5.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操作手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编
6.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