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撤销相关问题指引

2019年7月26日齐众律师事务所

随着经济发展,公证在人民群众生活中日益重要,与之伴随的,是与公证相关的争议事项也不断增长。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如果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该如何申请撤销?更有甚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证”了,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就公证书撤销的相关问题,进行如下梳理。


一、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撤销公证书

《公证法》第39条规定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复查。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撤销并予以公告。《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至66条详细规定了申请复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1.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2. 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在收到公证书一年内向作出公证书的机构提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最长不超过公证处出具之日起20年。

3. 撤销情形:(1)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2)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3)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 复查时限: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若因不可抗力、补充说明材料或核实情况的,可以扣除相应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对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可以向地方公正协会投诉

《公证程序规则》第67条规定: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依据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1. 管辖机构:各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复查投诉。

2. 投诉时间:自收到或知道复查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

3. 材料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 处理时限: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可以扣除。

5. 处理结果:认为复查决定正确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被投诉人;认为复查决定错误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书面建议被投诉人撤销原复查决定,重新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复查决定不适当或者有疑义的,书面建议被投诉人就原公证争议重新进行复查。

6. 公证处拒绝采纳协会建议:被投诉人拒不采纳的,视情节轻重,由地方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三、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均无权撤销公证书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曾经规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但《公证暂行条例》已于2008.01.15被国务院废止,因此目前司法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公证书,只能作为行政管理单位仅依职权对于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在不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执业规范时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即使公证书不能撤销,也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若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公证书认定的事实。


五、公证书被撤销后可以向公证机构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若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出具公证书过程中存在以上行为,法院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要求民事赔偿。

若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