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5G”时代的到来,网络愈发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涌入大众视野中。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电子证据使用的频率也逐渐增多,但电子证据的形成方式与传统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方式不同,造成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时存在一定困难,而区块链技术基于其去中心化与不可篡改性,逐渐被应用于电子数据存证上,本文即旨在介绍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领域电子数据存证上的具体应用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早在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即对何为数据电文以及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如何进行审查认定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彼时数据电文并不是法定的证据类型。
直到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三条中新增了一项电子数据,正式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一项法定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之后在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何为电子数据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随后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电子数据本身极易被篡改的物理特性,加之法官缺乏技术辨别能力和手段,导致电子数据被采信的比例较低,客观上削弱了其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形式的证明力。
为了满足当事人对于电子数据存证需求的日益增长,许多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应运而生,比如:百度取证、存证云、可信时间戳、公证云、互联网数据取证平台等等。以存证云为例,它可以提供录音、录像、拍照、网页、文件等多种电子数据的存证,获取的电子数据加密上传至云端,并可以对接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所,在线申请出具公证书和鉴定意见书。
这些第三方存证平台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不同,其数据仍然是存储在以第三方存证平台为中心的单一数据库中,存证数据的真实、完整性仍然需要依托公证处和鉴定中心出具的公证书和鉴定意见予以加持。虽然不失为一种创新,但实质上仍然是“互联网+公证”和“互联网+司法鉴定”,只不过是在传统的公证和司法鉴定的基础上,结合电子数据生成的特点提供给用户一种可以随时随地取证的更为便捷的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
三、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审判领域的“首秀”出现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只不过初登舞台,区块链仅作为电子数据的储存平台,并未应用于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生成、存储、传输、使用)。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1]中,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道同公司的侵权网页予以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法院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三个方面,对案涉电子证据的效力作出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 在上述判决作出3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公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在该规定的11条中明确肯定了区块链技术保障证据真实性的属性:“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类别以及法院审查、认定电子数据的标准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并未提及区块链技术,对于无法确认真实性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定》还是偏向于通过司法鉴定或公证来予以确认。不过《证据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了“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也可以作为除互联网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认定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法律依据。 [1] (2018)浙0192民初81号,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年9月9日,司法联盟区块链“天平链”正式上线运行,“天平链”是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北京市高院、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等司法机构,以及行业组织、大型央企、大型金融机构、大型互联网平台等20家单位作为节点共同组建而成,通过利用区块链本身技术特点以及制定应用接入技术及管理规范,实现了电子证据的可信存证、高效验证,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升了法官采信电子证据的效率。“天平链”已经吸引了来自技术服务、应用服务、知识产权、金融交易等9类23家应用单位的接入。[2] 与前述仅将区块链作为存证平台的“事后上链”不同,“天平链”实现了“事前上链”,即电子数据一经产生便上传至“天平链”,“天平链”返回存证编号,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上传原始数据和存证编号,法官再利用“天平链”在线勘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一操作过程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使用的全生命周期均在链上,从而保证了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性,法官只需要考虑电子数据实质内容层面的真实性即可。 接入“天平链”的单位目前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第三方数据持有者,即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并在业务过程中自动产生并存储数据的第三方机构,如电商平台、理财平台等; 二是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即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电子数据取证、存证即验证、出证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如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存证平台等。 对于接入“天平链”的单位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密切相关,同时接入平台还需要通过“天平链”的技术评测,在系统安全性、电子数据合规性、区块链安全性三个方面满足基本技术要求,并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天平链”属于联盟链,与公有链和私有链共同构成了区块链的三种类型: 公有链是任何人都能参与读取、交易、写入的区块链,完全去中心化,账本信息公开透明,不受任何机构控制;联盟链,是指参与节点事先确定好的区块链,只对联盟内部成员开放全部或部分功能;私有链是指记账权由单独的个人或机构掌握的区块链项目。 公有链的共识算法最为复杂,相对而言,效率最低,资源消耗最大;私有链的共识算法最为简单,效率最高,资源消耗最小;联盟链居中,能在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又提升了效率,降低资源损耗。 与“天平链”类似的还有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上线的司法区块链,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3月30日上线的“网通法链”。 2020年1月6日,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全国首例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宣判[3],平台使用的自动信息系统接入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各方当事人在线下单、签订合同、交付标的、逾期支付租金、发送通知等行为均自动在司法区块链进行了存证,确保电子数据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流程记录的可靠性,是电子商务领域首例交易全流程上链存证的诉讼案件。 [2]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天平链”的介绍 https://tpl.bjinternetcourt.gov.cn/tpl/ [3] 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全国首例!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电子商务解纷中的司法应用》https://www.netcourt.gov.cn/lassen/party/app/standalone/news-detail?securityId=8B-iCJa6hUGSPSdn3iUl-Q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及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建成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创新在线存证方式,解决电子证据取证难、存证难、认证难问题。
202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支持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突出反映了区块链在法制建设中尤其是在审判领域的重要作用,指出将完善技术事实查明认定体系,推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广泛应用;全面推进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提高司法工作智能化水平,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
我们相信,区块链作为社会法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技术之一,将在司法领域得到更多的应用和推广。